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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 2020 年春季培训机构恢复 线下集中培训相关要求的通知

日期:2020/4/7 22:09:43 来源: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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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 2020 年春季培训机构恢复

                        线下集中培训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疫情防控领导指挥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校外培训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恢复

线下集中培训(照护)活动的时间在当地中小学全部开学后由各

设区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确定。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春季

的培训机构复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相关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的复杂性

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事关广大学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康,是学校和社会疫情防控的重要环节。但相较于普通中小学和

幼儿园,大部分机构不仅场地小、通风差、防控基础薄弱,而且

对教职员工和学员的管理相对松散,尤其是隐藏在居民社区和办

公楼宇间的“无证无照”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更易成为疫情反弹

的潜在风险点。各地要充分认识相关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复

杂性,比照“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控条

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

学”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按照“谁审


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社区与教育、公安、人社、

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筑牢联防联控机制。

二、有针对性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工作

各地参照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编写的《中小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幼

儿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指导机构全面做好复课前后

的各项防控工作。要督促机构在参照执行学校防疫要求的基础

上,针对培训机构特点,再进一步强化重点防护,着力建立与疫

情防控相适应的教学运营常态化机制。

(一)空气消杀。对培训场地要做好空气消杀,并应持续开

窗通风;在不具备开窗通风条件时,在每批次培训结束后,应使

用紫外线杀菌灯照射消毒,按照每立方米 1.5 瓦计算紫外线杀菌

灯管需要量,每次持续照射时间 15 至 20 分钟。做好空调及滤网

消毒,使用效氯浓度为 100 —250mg/L 的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对

空调进出风口每天擦拭消毒 1 次;过滤网每周浸泡消毒 1 次,每

次浸泡 10-30 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晾干。

(二)健康排查。针对机构教职员工和学员流动性强等特点,

对所有计划上岗的教职员工尤其是外籍教职员工进行点对点排

查,准确了解其外出情况、接触史等关键信息,并通过苏康码、

疫情防控行程证明,逐一核对追查,截屏留档。复课前 14 天起

至疫情防控结束,每天通过“江苏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服务平台”报送当日数据。

(三)控制人数。要严格执行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生均场地


面积规定。督促机构通过课程调整、预约上课等形式,合理控制

同一时段内的学员数量。室内教学时,教师学员全程佩戴口罩参

加培训;应控制外来人员进入,严格出入管理,对符合来访条件

的入学咨询人员,要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填写相关表格,

如实填写出入时间、事由和校方对接工作人员等信息。接送学员

的家长,要设置相对独立等待场所,配备消毒设备,注意保持 1

米以上安全距离。

(四)健康教育。面向全体教职员工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

高个人防护能力。组织开展体温测量、发热症状处置、人员紧急

隔离送医应急演练。将疫情防控知识有机融入日常培训内容,张

贴相关宣传海报,营造共同抗疫、科学抗疫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流程。符合复课条件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提交申请,并做好接受现场验收准备。县

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结果应

报市级疫情防控领导指挥机构备案。相关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

(须加盖机构公章)、验收材料(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留存备查。

(二)联防联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

〔2018〕98 号)要求,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校

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协同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

训市场联合执法。教育、人社、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

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坚持物防技防人防并重,既要检查机构的防

控措施,也要通过开展机构法人安全培训、现场问卷调查,检验

真实成效。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机构对不符合条件违规复课或疫情

防控流于形式的机构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三)健全机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