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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开展行业自律检查的通知

日期:2020/11/12 10:31:52 来源: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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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巿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苏教继[2020]3号《关于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以及盐城市教育局、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盐教职[2020]14号《关于建立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依法依规规范校外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增强校外教育机构的守法意识,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工作实际,经协会研究,决定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开展行业自律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20年11月15日~2020年12月30日

  二、检查内容:这次检查主要是根据省、市文件精神,重点检查在校外教育机构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方面有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2.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机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教师信息、收费退费等信息。

   3.擅自改变教学内容、计划、课时、地点等,未与学员沟通和交流,导致产生矛盾且未能及时处理。

   4.未制订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未制订消防、食品、交通等安全预案。

   5.夸大和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使用广告用语;招生和宣传广告与许可内容不一致;广告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未足额配备专(兼)职保安员或专职安全管理员;未配备必要的保安防护器械;培训场所监控未能全覆盖且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时间达不到30天。

   7.教师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聘用教师资质不全的外籍人员。

   8.超出办学许可证核准范围进行招生办学。

   9.误导学员或家长预缴预存优惠报名费。一次性收取学费超过3个月,或通过变相手段收取学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收费不出具正式票据,存在偷税漏税行为,退费未按《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规定执行,且拒不整改。

   10.未经备案批准擅自设立、分立、合并教学点(办班点)办学的。

   11.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 含不合规机构名称)、学科的类别或层次;擅自变更机构举办者等。

   12.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教学。

   13.被通报整改期间,继续违规招生培训的。

   14.培训内容和进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或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不良办学行为。

   15.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16.无证办学;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买卖、出借、 出租办学许可证;将办学场地出租给无办学资质人员或机构的,视同出租办学许可证。

   17.办学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存在房屋、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安全隐患。

   18.因主体责任造成重大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或管理混乱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舆论影响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19.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

   20.被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检查方法: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各民办教育机构对照检查内容先进行自查。协会将于12月初分组对全市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抽查。

  四、检查结果处置

   1.在全市民办教育系统内通报,好的进行表扬,差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批评。

   2.对规范办学的校外机构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表扬,对较差的单位协会协同相关方面督促整改,对不积极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希贯彻落实。

 

                                        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