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知音律师谈》“双减”文件下,教培机构裁员的“正确姿势”
日期:2021/8/11 15:24:08 来源: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567
一、写在前面
近日媒体报道,好未来、高途、新东方、猿辅导等多家教育机构开启大规模裁员,甚至有的部门全员被裁……据了解,在“双减”政策落地后,K12教培行业受到不小的冲击,在此背景下各培训机构也在积极转型,寻求出路。
2021年8月5日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新规影响下适用人社政策解读’专场线上直播培训会的通知”。内容提到,“为规范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为各用人单位讲解解除劳动关系、裁员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本文旨在为教培机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实操参考。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的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结合“双减”文件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进行业务线调整,比如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等,那么校外培训机构这一块的业务必须取消,相应的部门和人员也伴随调整。据《晚点LatePost》报道,向3岁~8岁孩子提供AI动画课程的瓜瓜龙开始裁撤辅导老师,计划在8月底前裁撤50%以上的体验课辅导老师;向3岁~12岁孩子提供思维动画课程的你拍一、以及面向4岁~12岁孩子的外教英语一对一业务GOGOKID也已经下架了应用,接下来将停止运营;面向中小学的双师直播大班课清北网校也暂时下线了所有初中阶段系统课程。诸此种种,是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不成预见的,是受到政策变化导致的重大变化。
(二)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存在因果关系。
“双减”文件带来的重大变化是部分校外培训机构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教培机构与劳动者进行了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一般表现为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薪资待遇等,教培机构应把握协商尺度的合理性,同时做好协商留痕。协商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在保障劳动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体现诚意磋商。
(四)依法作出内部决策文件。
教培机构要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针对客观情况变化而决定裁减人员编制或撤销部门,依法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做好证据留存。
(五)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六)依法发出《解除通知书》,明确解除依据、解除时间,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等。
若教培机构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需要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若未提前30日通知,则需要另行支付1个月的代通金(N+1)。
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解除的注意事项
(一)人数条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可以适用经济性裁员。
(二)程序性条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三)实质性条件。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此处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上文第四十条第三款提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仅差“经济”两字,目前立法和司法层面对该问题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在此,笔者认为“双减”文件可以作为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
(四)裁减人员时,应当注意优先留用的人员。
(五)签署解除协议或发出裁员通知书,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不得依据上述条款解除的特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后语
“双减”文件给几十万教培机构带来生存挑战,合法裁员降低裁员背后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负担,避免雪上加霜,教培机构应给予重视。我们祝愿教培机构能在这一次转型危机中谋取新转机,也希望教培机构能借机思考,如何更好地调整自己的用工模式,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提高对危机的应对能力。
END
声 明
本文仅供探讨和学习,在任何时候与任何情况下,均不作为作者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就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可根据如下方式联系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