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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日期:2019/12/9 11:56:29 来源: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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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0 月 12 日第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协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保障协会依法履行职能职责,依据《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是指协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调整、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资产购置、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协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购置

    第六条 协会资产购置应当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本着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资产购置由协会会长审批后由秘书处办理采购等手续,由财务建帐管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八条 使用资产责任落实到人头。实物责任人应当爱护资产,做好保养和维护,妥善保管资产,防止被盗、毁损和浪费,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

    第九条 不得用资产对外担保。未经批准程序,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外出借和转让资产。

    第十条 协会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年底必须进行全面盘点,及时查明盘盈、盘亏和损失原因,做到家底清楚,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处置。

    第十二条 单位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第十三条 协会资产处置应当严格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四条 协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协会资产出现遗失、被盗、毁损或其他损失的,责任人应在知道之时起 5 小时内报告领导,及时查明原因,视具体情况追究实物负责人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因工作失职,造成资产遗失、被盗、毁损或其他损失的,按照资产原价的20%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资产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