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会费收缴 与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19/12/9 14:39:56 来源: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66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和《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的规定,以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8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其他会员每年缴纳500元。
第三条 会员加入本会后即缴纳当年会费,由秘书处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条 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组织非营利性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协会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条 经费支出规定:
1、重大活动经费支出必须经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会长审批列支;
2、一般性活动经费支出在3000元以下的,由常务会长审批列支;
3、日常经费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列支。
4、协会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由秘书长聘请财务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接受盐城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本办法自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2019年1月26日通过之后生效。
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
201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