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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盐城市从事民办教育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盐城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盐城市毓龙西路80号综合楼62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市场对民办教育的实际需求,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充分满足社会对民办教育及文化艺术培训的需要,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及青少年文化艺术培训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充分发挥本团体在政府部门与行业间的桥梁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学习、贯彻、宣传、落实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三)组织协调民办教育会员单位,根据政府的中长期文化艺术教育规划,制定本行业、本单位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类活动一个;

   (四)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统领下,以法治会,组织会员单位制订本行业的自律规约,推进民办教育行业自律、规范办学行为、规范教师教学和工作行为、规范本行业教育培训活动,并确保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根据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文化艺术培训的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的监督检查,充分履行协会作为自律组织的职能;受理社会对本行业的投诉,并积极予以处理,确保行业服务对象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维护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宣传民办教育办学经验和成果;

   (七)定期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本本团体的情况,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文广旅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各类管理民办教育的政府部门的监督,完成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熟悉本团体的业务,在民办教育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和业务能力;

  (四)愿意为民办教育事业服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办学机构;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在本团体内的专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本团体的各专业培训门类内有一定水平的专门人才;

  (五)愿意为民办教育事业服务,愿意承担本团体工作分工的办学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者罢免。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

  (三)本团体内的业务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四)本团体的各专业培训门类内有较高水平的专门人才;

  (五)本团体内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差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2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