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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全市从事民办教育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建设: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我市各级民办学校、民办园以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保护教育培训行业正当权益,提高行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发展。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舆论的批评监督,发扬本协会团结、创新、协作、共赢的宗旨,努力规范、提高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为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盐城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盐城市哲学与社会科学联合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北路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市场对民办教育的实际需求,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充分满足社会对民办教育及文化艺术培训的需要,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及青少年文化艺术培训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部门与行业间的桥梁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学习、贯彻、宣传、落实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三) 组织协调民办教育会员单位,根据政府的中长期文化艺术教育规划,制定本行业、本单位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类活动。 

   (四) 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统领下,以法治会,组织会员单位制订本行业的自律规约,推进民办教育行业自律、规范办学行为、规范教师教学和工作行为、规范本行业教育培训活动,并确保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 根据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文化艺术培训的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的监督检查,充分履行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的职能;受理社会对本行业的投诉,并积极予以处理,确保行业服务对象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 维护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 

(七) 定期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本协会的情况,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文广新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各类管理民办教育的政府部门的监督,完成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办学机构;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在本协会内的专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本协会的各专业培训门类内有一定水平的专门人才;

(五)愿意为民办教育事业服务,愿意承担本协会工作分工的办学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推荐,组织联络;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各地申请者,须由本会会员或理事推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后报本协会批准;

(五)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40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协会内设:秘书处(办公室)、人力资源服务部、法律事务服务部、教育教学研究部、网络宣传服务部、民办教育服务中心、以及各专业委员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

(三)在本协会内的业务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四)在本协会的各专业培训门类内有较高水平的专门人才;

(五)在本协会内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如遇重大事项需要理事会决策的,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般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 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资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接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须经全部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与副会长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明确一名协会负责人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一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会长、副会长不在协会中领取薪酬。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受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