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宣讲稿
日期:2024/12/5 11:00:28 来源: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于2024年11月8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总则·立法目的: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
教育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其特殊、优先保护。
政府职责:国务院领导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县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学前儿童。
权利保障:享有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受尊重保护、平等接受教育等权利,其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教育实施:实施学前教育应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意见,地方政府要推动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幼儿园不得对学前儿童组织考试或测试。
规划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科学规划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新建居住区等应配套建设幼儿园。
办园要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应按规定提供普惠性服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教职工。
权益保障: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同工同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
定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禁止情形:明确了有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有酗酒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两类从业禁止情形,保育教育明确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小学应坚持零起点教学,校外培训机构等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相关培训,规定政府要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等,投入保障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为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包括食品安全、周边治安等,幼儿园要健全安全防护等制度,针对幼儿园教职工的体罚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幼儿园或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