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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草案)

日期:2018/10/12 11:41:10 来源: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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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全市从事民办教育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建设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我市各级民办学校、民办园以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保护教育培训行业正当权益提高行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发展。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舆论的批评监督发扬本协会团结、创新、协作、共赢的宗旨努力规范、提高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为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盐城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盐城市哲学与社会科学联合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北路 6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市场对民办教育的实际需求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充分满足社会对民办教育及文化艺术培训的需要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及青少年文化艺术培训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部门与行业间的桥梁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学习、贯彻、宣传、落实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三)组织协调民办教育会员单位根据政府的中长期文化艺术教育规划制定本行业、本单位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类活动。

(四)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统领下以法治会组织会员单位制订本行业的自律规约推进民办教育行业自律规范办学行为、规范教师教学和工作行为、规范本行业教育培训活动并确保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根据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文化艺术培训的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的监督检查充分履行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的职能受理社会对本行业的投诉并积极予以处理确保行业服务对象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维护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

(七)定期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本协会的情况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文广新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各类管理民办教育的政府部门的监督,完成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办学机构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在本协会内的专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本协会的各专业培训门类内有一定水平的专门人才;

(五)愿意为民办教育事业服务,愿意承担本协会工作分工的办学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推荐,组织联络;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各地申请者,须由本会会员或理事推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后报本协会批准;

    (五)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40%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宣,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协会内设:秘书处(办公室)、人力资源服务部、法律事务服务部、教育教学研究部、网络宣传服务部、民办教育服务中心以及各专业委员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

(三)在本协会内的业务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四)在本协会的各专业培训门类内有较高水平的专门人才;

 

(五)在本协会内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理事会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 次会议,如遇重大事项需要理事会决策的,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般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 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资料,

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 2/3 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接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须经全部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与副会长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明确一名协会负责人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

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七条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一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井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会长、副会长不在协会中领取薪酬。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的。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市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 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受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