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日期:2019/12/9 11:58:31 来源: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84
(2018 年 10 月 12 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为加强协会秘书处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秘书处工作人员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文化业务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秘书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教育法规、民办教育行业相关知识,基本技能、学历教育和本职工作相关的知识等。
第二条 政治理论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素养。
第三条 教育法规主要学习《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有比较全面、细致的理解,以增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四条 民办教育行业相关知识主要学习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申办程序、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工作能力。
第五条 基本技能主要学习电子计算机的操作使用、网络技术、办公设备操作等。计算机学习要使绝大部分人员掌握操作计算机处理业务的技能,办公设备操作使全体工作人员具备操作有关办公设备的能力,特别是工作人员具备修理办公设置的能力,写作知识学习要使工作人员提高综合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政治理论、教育法规、行业理论学习由秘书处统一制订计划,并建立学习记录。基本技能学习培训、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根据工作实际组织进行,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也可参加社会上的各类培训,学习考核结果,报送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协会安排与开展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工作人员应自觉参加各项培训活动,在学习中要联系工作实际,深入思考,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培训效果,自觉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民办教育行业的调查研究,撰写调查报告和论文,正式发表的调查报告和论文,每一篇视同继续教学 8 学时。
第九章 工作人员年度继续教学时间应不少于 42 学时,秘书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
第十章 本制度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