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协会文件 > 正文浏览 正文详情

民主议事制度

日期:2019/12/9 12:01:25 来源: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196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2018 年 10 月 12 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民主议事是实现协会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本协会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党的民主自治机制,规范协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切实保障各会员的民主权利,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民主议事制度如下:

    一、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领导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越权决定。

    二、召开民主议事会必须要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方案。议题要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必要时可以事前组织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民主议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由会长或相关副会长负责组织、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包括部分会员代表和理事。

    四、会议采取等额选举制度,举手表决形式。

    五、与会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重大问题决定时采取表决的方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慎重对待,如遇重大争议或表决人数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议会再做决定。 

六、加强组织纪律性,坚持民主、平等和真理。经会议最终讨论形成的决议,各会员单位须按照执行。

七、会议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形成纪要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