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
日期:2019/12/9 12:00:47 来源: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114
(2018 年 10 月 12 日第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依据《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
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
专业委员会名称为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专业委员会(如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该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本协会提出申请。专业委员会连续一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经理事会批准撤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本协会处理。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本协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不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专业委员会印章样由本协会统一刻制后给予。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应该由专业委员会年初制定预算,上报本协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协会秘书处在理事会审定的范围内凭发票报销,报销时专业委员会须将活动内容,参与人员,以及活动结果等情况书面报告交秘书处存档。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并经负责人签字审批。第十四条 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
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